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新竹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九五號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聯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可轉讓 定期存單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以同額之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裁全字第四八0號裁定,准以新臺 幣(下同)二百萬元或同額之聯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假扣 押,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存字第二九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件債務關係仍 有爭議,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