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李克欣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給付合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叁萬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肆萬叁 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萬零捌 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