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開源 訴訟代理人 王憲章 右原告與被告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玖佰柒拾貳元,折合銀元肆萬伍 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零貳元,折合新臺幣壹仟伍佰零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