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祥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琪 右原告與被告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叁萬玖仟貳佰元,折合銀元玖拾肆萬陸仟 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