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一八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黃信琮 被 告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宣明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玖萬肆仟伍佰壹拾伍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肆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