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三三號 原 告 宇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瓊文 送達代收人 潘逸聰 被 告 布魯克斯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伯特.來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佰肆拾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 柒佰貳拾貳萬陸仟貳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 ,折合新台幣柒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肆佰肆拾叁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