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五一號 原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卓越光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亨台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萬貳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 仟柒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