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李克欣律師 被 告 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合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十六條「因本協議所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 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臺北簡易庭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尚有不合,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雖原告主張兩造間關於股票認購之協議,以及被告侵害 原告關於軟體之著作權,非法使用告所創作之軟體,協議之行為地,以及被告侵 權行地,在被告位於新竹市○○路○段二巷四十五號一樓之事務所,因認本院有 管轄權云云,惟上開爭議,亦係屬協議所生之訴訟,雙方既已合意由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本院自無轄權,併予說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