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捌拾玖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被告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肆拾玖萬柒仟玖佰叁拾叁元 捌角捌分,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清償時得按原告公布之即期外匯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 。 被告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丙○○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陸拾叁萬柒仟玖佰 捌拾肆元伍角,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 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清償時得按原告公布之即期外匯匯率折 算新台幣給付之。 第一、二項之訴訟費用由被告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連帶負擔;第三項之訴 訟費用由被告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大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邀被告 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七百八十九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止,借款人應於到期日一次清償借 款本金,利息以年息百分七計算,按月繳息,採機動利率,借款人如未依約支 付利息,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 被告偉大公司僅繳息至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其自九十一年一月六日即未依約繳 息,尚積欠原告本金新台幣七百八十九萬元及自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又被告甲○○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擔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偉大公司及甲○○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偉大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邀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美金六十一萬五千一百五十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五月二十日止,借款人應於到期日一次清 償借款本金,利息以年息百分九點八五計算,借款人如遲延償還,願加計遲延 利息(以原貸款利率、遲延日之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二點五、遲 延日之外幣貸款利率相比較,其中最高額者),且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另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遲延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偉大公司於九十年五月二十日只清償部分 款項,尚積欠美金四十九萬七千九百三十三元八角八分,經原告二次展延清償 期至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並改約定利息以百分之七計算,遲延利息、違約金 仍同前約定,屆期後,被告偉大公司仍積欠美金四十九萬七千九百三十三元八 角八分及自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仍未 清償,又被告甲○○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擔連帶清償責任,爰依 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偉大公司及甲○○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偉大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邀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訂立出口押匯約定書,被告偉大公司依約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九十年 二月十六日、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根據香港新華銀行開發之信用狀,向原告申 辦出口押匯,並出具出口押匯申請書,載明:被告偉大公司負責保證原告於十 二日內收妥出口押匯款,如押匯票據發生退票拒付或開狀行、付款行倒閉或由 於外匯短缺等情事,致使原告未能於期限內收妥該款時,被告偉大公司於接獲 原告之通知後,願立即如數以原幣加息償還,並願負擔一切因此而支出之費用 。原告遂於同日各墊付美金二十八萬一千二百五十元、美金四十八萬五千二百 五十元、美金三十五萬六千四百四十元,共計美金一百一十二萬二千九百四十 元予被告偉大公司,惟經原告向開狀銀行提示付款時,竟遭拒絕付款,經通知 被告偉大公司後,被告偉大公司只償還部分款項,尚結欠美金六十三萬七千九 百八十四元五角及自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五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又被告甲○○、丙○○為本件出口押匯 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擔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出口押匯契約、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偉大公司、甲○○及丙○○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 押匯款、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偉大公司執照一份、偉大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授信約定書三份 、保證書一份、借據二份、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匯出匯款申請書、到期通 知書、出口押匯約定書、出口押匯申請書、電文、匯票各一份(均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理由: 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三份、保證書一份、 借據二份、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匯出匯款申請書、到期通知書、出口押匯 約定書、出扣押匯申請書、電文、匯票各一份為證,而被告均未到場爭執,復未 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偉大公司、甲○○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 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暨本於出口押匯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偉大公司、甲○○、丙○○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押匯款、利息及違 約金,均屬正當,均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美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