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區○路四七號二0三室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 丁○○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五巷二十一弄二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叁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及美金叁佰肆拾肆萬 捌仟零貳拾貳元伍角玖分,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其中美金得於給付 時按償還日原告牌告美金匯率折付新台幣。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大公司)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 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五千二百九十三萬四千五百一十一元及美金 三百四十四萬八千零二十二元五角九分,前開債務原均已屆清償期,被告 偉大公司本應即依約清償,惟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立即依約清償借款, 特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與原告簽訂分期清償借款切結書,借款延展至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攤還方式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六期,每期給付新台幣十五萬元, 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 六期每期給付新台幣一百一十六萬元,並於最後一期將餘欠債務全數一次 清償完畢,利率改依年利率百分之六固定計收。詎料被告偉大公司自九十 一年九月三十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分期清償借款切結書第四條約定,被 告偉大公司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立即清償借款,並恢復 約定利率計收利息及違約金。又其餘被告為被告偉大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依法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五千二百九十三萬四千五百一十一元及美 金三百四十四萬八千零二十二元五角九分,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其中美金並於給付時按銀行美元議定匯率折付新台幣。 三、證據:提出約定書五紙、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書一張、開發信用狀聲請書、進 口單據通知書、本票各四張、出口押匯總質權書一紙、匯票影本二紙、買 匯記錄、出口押匯申請書二紙、保證書一張、分期清償借款切結書一份( 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貳、被告方面: 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份: 一、原告主張:被告偉大公司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五 千二百九十三萬四千五百一十一元,及美金三百四十四萬八千零二十二元五角九 分,前開債務原均屆清償期,被告偉大公司應即依約償還,惟因資金周轉困難, 無法立即清償借款,乃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與原告簽訂分期清償借款切結書 ,借款延展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攤還方式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六期,每期給付新台幣十五萬元, 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六期每 期給付新台幣一百一十六萬元,並於最後一期將餘欠債務全數一次清償完畢,利 率改依年利率百分之六固定計收,而被告偉大公司自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即未 依約還款等情,業據提出約定書五紙、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書一張、開發信用 狀聲請書、進口單據通知書、本票各四張、出口押匯總質權書一紙、匯票影本二 紙、買匯記錄、出口押匯申請書二紙、分期清償借款切結書一份在卷可稽。又其 餘被告為被告偉大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乙節,亦有保證書一張及分期清償借款 切結書一份附卷為憑。從而,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二、按依兩造分期清償借款切結書之約定,被告偉大公司因未能如期償還借款而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恢復原約定利率計收利息及違約金,有卷附分 期清償切結書第一條第㈢點、第四條可據。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五千二百九十三萬四千五百一十 一元及美金三百四十四萬八千零二十二元五角九分,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其中美金得於給付時按償還日原告牌告美金匯率折付新台幣之判決, 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 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蔡孟芳 ~B 法官 黃佩禎 ~B 法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