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八七號 聲 請 人 譁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二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附表: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八七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譁裕實業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東│九十二年三月三十│壹拾叁萬玖仟陸佰壹拾柒│DT0二四一五五│ │ │ │公司甲○○ │新竹分行 │一日 │元 │七 │ │ ├─┼────────┼───────┼────────┼───────────┼────────┼──┤ │2│譁裕實業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東│九十二年四月三十│叁萬貳仟叁佰柒拾肆元 │DT0二四一五九│ │ │ │公司甲○○ │新竹分行 │日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