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金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二六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六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四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龍泰事業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二年三月十八│玖仟玖佰柒拾伍元 │AY00九六八0│ │ │ │公司蔣憲隆 │行竹科分行 │日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