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二五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二五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 │1│永裕行 │新竹國際商業銀│肆仟肆佰壹拾元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AA三三七三三三│ │ │ │ │行北門分行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