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二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二三七號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仕炘 被 告 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吳宗豐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尚有新台幣七百七十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