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鄒欲即立基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承攬由被告所發包之立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朗公司)、和鑫光 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鑫公司)、及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和立公司)等三家之磁磚工程,詎前開三工程均已完工驗收,惟被告仍積欠原 告工程尾款未付,其唁立朗公司部分積欠三萬九千五百四十一元、和鑫公司部分 積欠八千三百四十一元、和立公司積欠十四萬八千九百十元,合計十九萬六千七 百九十四元,迭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爰依承攬關係請求前開工程款,及附加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1、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計價單七張為證,被告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2、原告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即自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3、本判決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法 官 吳上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