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七號 原 告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善可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 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