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右原告與被告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叁仟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