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34號原 告 乙○○○○○○○○ 原 告 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陳詩文律師 被 告 庚○○ 樓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茂聯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