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鳳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