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九號 聲 請 人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七五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七五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F0 ~T48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福記食品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竹│九十二年十月十日│捌萬肆仟玖佰元 │BV00二五五九│ │ │ │韓君男 │北分行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