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三九號 聲 請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催字第一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二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上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三九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X─0000000─│ │1 │551 │ │ │ │ │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