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執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執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丙○○○○○○○○ 破產管理人 王鵬瑜律師 新產業中心201室) 監 察 人 I○○ 債 權 人 偉亦實業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鋁揚有限公司 號 債 權 人 富貴企業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J○○ 債 權 人 富邦商業銀行新竹分公司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代 理 人 辰○○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公司 債 權 人 中華商業銀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債 權 人 A○○ 債 權 人 卯○○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黃○○ 債 權 人 I○○ 債 權 人 宇○○ 債 權 人 亥○○ 債 權 人 未○○ 債 權 人 辛○ 債 權 人 地○○ 債 權 人 戌○○ 債 權 人 宙○○ 十六號 債 權 人 玄○○ 債 權 人 B○○ 乙○○ 申○○ C○○ E○○ 癸○○ 庚○○ 天○○ 債 權 人 酉○○ 債 權 人 己○○ 債 權 人 H○○○ 代 理 人 午○○ 債 權 人 聯邦汽車融資公司 代 理 人 巳○○ 債 權 人 子○○○ 債 權 人 冠陞玩具公司 三四之 債 權 人 宜潼實業有限公司 三弄六 債 權 人 皇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億龍玩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翔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 債 權 人 友誠嬰兒用品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優生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楓雲禮品有限公司 八弄三 債 權 人 君祐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宗志興業有限公司 -二號 債 權 人 萬興玩具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銓達實業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丑○○○ 代 理 人 F○○ 之一號 債 權 人 正奇玩具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立創企業社 債 權 人 家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戊○○ 債 權 人 長暘企業社 債 權 人 俊男體育文具公司 十五號 債 權 人 東大煙火公司 債 權 人 華聯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寅○ 債 權 人 親親貿易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新小天地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安泰商行 錸錸商行 勝安食品 D○○○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站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 上聲請人因丙○○○○○○○○○○○破產事件,聲請就分配表認可並公告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乖寶寶玩具行即江桂英之破產管理人,茲申報債權之期間已屆滿,本件破產財團可供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199元,聲請人已就申報及已知債權情況,製作分配表如附件,爰聲請依法予以認可並公告之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破產財產可供分配之金額為253199元,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有資產負債表及相關債權申報資料等件附卷可參,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核無不合,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