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0號原 告 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被 告 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現法定代理人甲○○為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訴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固不適用之,惟訴訟程序仍在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除非該訴訟代理人具有特別代理權,並代理提起上訴者,訴訟程序始於提起上訴後始停止);復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於民國95年5 月20日召開區分所有人會議,改選第三屆管理委員會委員,並於95年6月3日經新委員互選出主任委員甲○○,現法定代理人已由蔡文欽變更為甲○○,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之規定,由甲○○聲明承受訴訟等情,並提出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函、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新竹山莊安居社區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暨會員大會各一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上開聲請所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函、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新竹山莊安居社區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暨會員大會各一件為證,堪信為實。因本件係於95年6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95年6 月23日判決。是依首開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程序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予被告後當然停止,是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甲○○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開之規定及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