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972號原 告 新人類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徐朱麗玉 之3 被 告 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4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