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59號原 告 新人類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徐朱麗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