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05號原 告 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秉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華邦安居暨家園計劃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伍仟壹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