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75號原 告 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煌 被 告 任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任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