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原 告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紀廣場 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被 告 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2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4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