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17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曉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1年度催字第167號公 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1年度催字第16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 ┌──────────────────────────────────────────────────┐ │附表:股票 94年度除字第217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1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三 │ │1 │1000 │ │ ├──┼──────────────┼──────────────┼────┼───┼────┼───┤ │2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四 │ │1 │53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