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64號聲 請 人 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益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93年度催字第8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4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64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朱玲嬌 │聯邦商業銀行新竹│93年8月1日 │169,512元 │U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2 │新福機車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7月26日 │159,474元 │AA0000000 │ │ │ │司張建峯 │營業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