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8號聲 請 人 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鈿 訴訟代理人 楊邦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1年度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91年度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秀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5 日 附表;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1 │晉泰科技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1年4月24日 │45,000元 │SCB0000000 │ │ │ │限公司林澤鈿 │新竹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