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1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10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12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 │1│七條龍餐館│新竹國際商業銀│94年2 │200,000 │AA3255│ │ │ │劉文華 │行北新竹分行 │月28日│元 │185 │ │ ├─┼─────┼───────┼───┼────┼───┼─┤ │2│七條龍餐館│新竹國際商業銀│94年2 │100,000 │AA3255│ │ │ │劉文華 │行北新竹分行 │月28日│元 │187 │ │ ├─┼─────┼───────┼───┼────┼───┼─┤ │3│七條龍餐館│新竹國際商業銀│94年3 │100,000 │AA3255│ │ │ │劉文華 │行北新竹分行 │月20日│元 │18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