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4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4277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福特六合汽車公司、新苗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同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福特六合汽車公司、新苗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於聲請時未列明債務人等之法定代理人,則屬債務人部分未經合法代理而為聲請,又依債權人聲請狀意旨及所附證物,尚無法釋明債務人等應就本件債權人主張之債權負共同返還責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4日裁定通知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①債務人之公司登記資料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②釋明債務人福特六合汽車公司及新苗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應減少之價金同負返還責任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25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 至今已逾7日尚未補正,其所為聲請難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