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8333號債 權 人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依卷附之證明所示,維修車輛之車主為第三人竹嘉股份有限公司,則本件維修費用應由甲○○負清償責任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