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537號聲 請 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不足)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