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精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