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龍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憲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玖仟零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