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0號原 告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