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62號原 告 宏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交通大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壹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