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17號原 告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被 告 國立交通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