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智字第7號原 告 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言丞律師 被 告 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6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九行中關於「張瑞容技術審查官」之記載,應更正為「呂茂昌技術審查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