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戊○○ 2樓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複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