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 訴人即 原 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92,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6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