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 告 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