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54號聲 請 人 百事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65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淑瑜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5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百事程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4年7月10日 │119,700元 │AG0000000 │ │ │ │甲○○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