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5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故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五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五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附表:股票 95年度除字第35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備 考│ ├──┼────────────┼────────────┼──┼───┼───┤ │ 1 │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三九七│ 一 │七二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