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40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證券遺失,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6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94年度催字第638號裁定所定之證券公示催告登報期 間為聲請人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業據調閱該卷核閱無訛,而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4年11月3日收受上開催告裁定及 刊登新聞通知,有送達證書附於上開公示催告卷內可參。然聲請人遲至95年1月12日始刊登,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在 卷可參,是聲請人刊登報紙期間業已超過收受裁定後20天之期間,依據上開規定,其公示催告程序視為撤回。故聲請人刊登報紙時,其公示催告之聲請業已視為撤回,而未有公示催告之程序,則附表所示之證券既無公示催告程序存在,聲請人以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請求為除權判決,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江靜玲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0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 │1 │1000 │ │ │ │ │六 │ │ │ │ │ ├──┼──────────────┼──────────────┼────┼───┼────┼───┤ │002 │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 │1 │1000 │ │ │ │ │八 │ │ │ │ │ ├──┼──────────────┼──────────────┼────┼───┼────┼───┤ │003 │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 │1 │1000 │ │ │ │ │一 │ │ │ │ │ ├──┼──────────────┼──────────────┼────┼───┼────┼───┤ │004 │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 │1 │1000 │ │ │ │ │三 │ │ │ │ │ ├──┼──────────────┼──────────────┼────┼───┼────┼───┤ │005 │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D─0000000─│ │1 │1000 │ │ │ │ │二 │ │ │ │ │ ├──┼──────────────┼──────────────┼────┼───┼────┼───┤ │006 │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0000000─│ │1 │500 │ │ │ │ │0 │ │ │ │ │ ├──┼──────────────┼──────────────┼────┼───┼────┼───┤ │007 │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0000000─│ │1 │880 │ │ │ │ │五 │ │ │ │ │ ├──┼──────────────┼──────────────┼────┼───┼────┼───┤ │008 │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X─0000000─│ │1 │76 │ │ │ │ │九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