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656號債 權 人 連洲興業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連順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証據,債務人應為連順橡膠中山有限公司,聲請人尚無法釋明對相對人甲○○、連順有限公司等之債權存在,則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