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669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依所附證物之債權人為總公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