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7927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按依契約上之當事人為總公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敏郎